10.3969/j.issn.1672-2663.2013.01.018
保险诈骗罪共犯法条性质分析——以注意规定和法律拟制为视角
保险诈骗罪属于身份犯,刑法分则第198条第4款关于保险诈骗犯罪共犯的规定属于注意规定而非法律拟制,旨在提醒司法人员对诸如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等非身份主体为骗保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帮助行为的人与保险诈骗犯罪主体成立该罪的共犯.本款不是关于片面共犯的特别规定,保险诈骗罪共犯的成立需要满足刑法总则关于共犯成立的条件,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单方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他人骗保提供条件的,构成犯罪的应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论.
保险诈骗共犯、注意规定、法律拟制、片面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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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2(刑法)
2013-07-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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