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2663.2012.04.018
转型期农村基层司法的情理法之困——以农村家事案件为例
处于持续转型中的中国农村已不复是60年前费孝通描述的乡土社会了,情理对于村民行为的规整作用趋微,适合于陌生人之间的现代法律未觅得合适的落脚之地因而法治力量尚不能彰显,基层司法在处理农村纠纷特别是家事纠纷时常常遭遇情理法摩擦的困境.在当前的背景下,破解农村基层司法情法困境的可行路径应当包括强化诉讼外调解效果和在诉讼中坚持法治原则.
基层司法、情理法、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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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28(国家法、宪法)
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现代社会人民调解员素质问题研析"的部分成果2011-QN-008
2013-06-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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