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2663.2011.03.020
论已注销法人股东资格的“继承”
《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资格继承制度,却未规定法人股东消亡后其遗留股东资格的处理。但设立自然人股东资格继承制度是股权完整性、公司资本稳定以及避免股权长期闲置的要求,这在消亡的股东为法人时也是一样的,并且由于法人股东资格的归属还可能涉及该法人股东原有持股人的利益,因此这个问题更为重大。不妨围绕股东的"剩余财产分配权"及时建立已注销法人股东资格继承制度。
已注销法人、股东资格继承、股权继承、剩余财产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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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中国法律)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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