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2663.2011.01.027
司法考试背景下地方院校民法本科教学改革
在校本科生可以参加司法考试,对我国本科法学教育产生了强烈冲击,也要求正确处理好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针对民法课程的自身特点,鉴于其在本科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中具有的举足轻重地位,集中体现了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冲突与契合.理性看待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负面影响,结合地方院校的自身地位和特点,促进司法考试背景下的民法本科教学改革,实现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的良性互动和协调发展.
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司法考试、民法教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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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423.07(教学理论)
2011-06-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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