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2663.2010.02.018
试论"后悔权"设立之法学证成
作为泊来事物,"后悔权"①一经浮出水面,即遭受或赞或贬的命运.其中的质疑不无道理,但又有失偏颇.据此,理清"后悔权"之真正意旨,区别相关权利,奠定对其讨论的正确基础实为必需且为必要.此外,"后悔权"作为一个货真价实的"国际惯例",无理由将之拒之门外,但为避免"水土不服"的尴尬,其设立必须兼顾本土实际,即:一切从实际出发,设立中国特色的"后悔权"制度--"有限后悔权"制度.
后悔权、退货权、倾斜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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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6(中国法律)
2010-09-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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