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2663.2010.02.012
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分析——兼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责任形态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还是违约责任,对于这一问题各界众说纷纭.通过运用文义解释及目的解释的法律解释方法分析,将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理解为"能产生合同成立效力的承诺",将上述责任理解为"违约责任",更为符合<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初衷和立法精神.
中标通知书、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文义解释、目的解释
8
D923.2(中国法律)
2010-09-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4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