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2663.2010.02.001
监狱领域主体与客体关系新论
监狱领域中存在行刑主体与客体、改造主体与客体等基本范畴.监狱行刑主体是监狱及其民警,行刑客体是罪犯;改造主体是罪犯,改造客体是罪犯的犯罪思想和犯罪恶习.在行刑主客体与改造主客体这两对基本范畴之间,行刑主体与改造主体处于上、下两个不同层次,且行刑客体与改造主体是同一体,因此形成"二层次主客体联结论".
行刑主体、行刑客体、改造主体、改造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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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87(司法制度)
2010-09-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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