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2663.2009.03.019
论民法视野下人体医学试验损害的救济
人体医学试验不应因其具有公益性质而漠视受试者的权利.为了保护受试者的利益,研究者和受试者订立的知情同意书应该视为合同.试验过程中,受试者受到人身损害,可以选择向研究者提起违约之诉或者侵权之诉要求研究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论选择违约之诉还是选择侵权之诉,均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受试者的自冒风险行为可以作为免除研究者民事责任的事由,当然,研究者和受试者也可以就受试者自冒风险行为所招致的损害约定分担.
人体医学试验、知情同意书、无过错责任原则、自冒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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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5(民法)
2009-12-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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