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2663.2009.02.020
担保理论的几处疑问
通说认为:抵押权效力及于抵押物之孳息、添附后之补偿金、新物、共有份额、附属物、从物、从权利.第三人提供担保物,物保不优先人保.第三人清偿,利害关系人发生代位权,非利害关系人不发生代位权.本文指出:因是否需要补偿抵押物价值减少之不同,抵押权效力之"及于",包括:含处分效力和次序决定效力;仅有处分效力,不合次序决定效力.无论债务人还是第三人提供担保物,物保均应优先于人保.无论是否有利害关系,第三人清偿均应发生代位权.
抵押权、物保、人保、优先、代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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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民法)
2009-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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