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2663.2009.01.011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若干问题探讨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客体是残疾人、儿童的人身权利和社会管理秩序;客观方面包括"暴力、胁迫"行为和组织行为,组织行为的对象和"暴力、胁迫"的对象具有同一性.采用暴力、胁迫方式进行组织的,以及在形成组织控制状态后的过程中对不愿乞讨的残疾人、儿童实施暴力、胁迫的,均构成犯罪,且无需把被组织者限定为3人以上.犯罪主体原则上应包括残疾人、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内.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犯罪客体、行为对象、客观行为、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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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1(刑法)
2009-06-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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