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2663.2007.04.016
论动产抵押权的公示方式
动产抵押权公示方式的选择对动产抵押权制度的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占有公示方式、登记公示方式、各国动产抵押权立法实践、与善意取得制度协调等不同视角分别考察动产抵押权的公示方式的选择有助于得出正确的结论;动产抵押权的公示方式的最佳选择是登记与占有公示方式的结合;占有的功能在于使抵押权在交易过程中呈现出可识别的特征,满足动产交易要求;登记的功能应当是确定抵押权是否具有对抗一般债务人与其他抵押权人的效力.
动产抵押权、公示、占有、登记、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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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1(民法)
2008-05-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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