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2663.2007.04.015
形象权与形象代言合同性质研究
形象代言广告是以形象权的有偿使用为基础的广告形式.形象权是一种综合性具体人格权,既不同于单一客体之上的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等,也不同于抽象意义上的一般人格权,应被规定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类型.形象代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约定由一方可以利用另一方的个人形象为商品或服务促销的合同,其与一般雇用合同存在较大差异,应属一种相对独立的合同类型.
形象权、人格权、形象代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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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3(民法)
2008-05-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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