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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2663.2007.01.021

论民政部门的原告资格——一起民事诉讼引发的思考

引用
全国首例为流浪汉维权的案件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在我们争执是否应当为流浪汉维权、如何来维权的同时,也对民政部门的原告资格提出了质疑.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诉讼的原告应当是和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否则就不具备当事人的资格.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类似于为流浪汉维权的案件越来越多,这不得不引起我们对这种维护他人利益案件的思考,就民政部门的原告资格问题进行探讨,对我国的公益诉讼发展有现实意义.

民政部门、原告资格、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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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423.07(教学理论)

2007-05-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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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1672-2663

41-1358/Z

5

200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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