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672-2663.2007.01.016

论持有的性质

引用
"无行为则无犯罪"是刑法理论的基石,在此预设下持有的行为性似乎不证自明,然而在刑法理论上对持有性犯罪的行为方式到底应归属于作为还是不作为,抑或是第三行为方式则争议较大.传统刑法中以规范说作为划分"作为"与"不作为"的标准,持有自然没有作为第三行为方式存在的余地.但是以社会行为论作为基础的规范说因缺乏行为的生物学意义,其缺陷也是明显的,所以应当用规范论和存在论相结合的混合说来作为危害行为分类的标准.在自然意义上持有显然不同于作为和不作为,所以应当是第三行为方式.

持有、行为性、第三行为方式

5

G423.07(教学理论)

2007-05-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56-59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1672-2663

41-1358/Z

5

2007,5(1)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