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672-2663.2007.01.007

落实罪犯的劳动报酬之我见

引用
尽管监狱法明确规定监狱应当对参加劳动的罪犯给予报酬,但12年来这一规定并不能够得到很好落实.究其原因,一方面,财政拨款不足,"皇粮"和"囚粮"不能足额发放,罪犯的生产劳动成为推动监狱运转的力量之一,从而导致监狱经济捉襟见肘,没有足够的财力为罪犯发放劳动报酬;另一方面,监狱企业困难重重,无米下锅、找不到合适的米下锅的情况十分普遍.对此,应落实监狱法的规定,提高对罪犯劳动报酬制的认识,将罪犯劳动报酬划分为给国家、给社区和给罪犯个人三个部分.加大财政保障和监企分开的力度,为罪犯劳动报酬发放提供经济基础.

服刑罪犯、劳动报酬、罪犯劳动报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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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87(司法制度)

2007-05-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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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1672-2663

41-1358/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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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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