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2663.2006.04.008
秘密通信自由下的通信监听
秘密通信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通信监听必须符合最小限度侵害原则.目前我国通信监听未纳入程序法,也没有专门的通信监听法对通信监听的实施做具体规定.必须以寻求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两大价值目标的调和为指导思想,在借鉴国外有关通信监听的立法通则、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对我国现行的监听制度进行完善,以有效防止通信监听被滥用.
秘密通信自由、通信监听、程序法定原则、最小限度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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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92.6(诉讼法)
2007-03-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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