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2663.2006.03.010
有关财产刑的几点误识分析
自由刑和财产刑虽然都是被告人实现刑事责任的方式,但是二者有着不同的功效、目的和作用,两者不是简单的加减关系,也不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因此二者之间不能易科;为弥补行政"追缴"、"没收"而适用财产刑的做法,无论是在实体上还是程序上都违背了法治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不应排斥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财产刑,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财产刑、易科、追缴、没收、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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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13(刑法)
2006-11-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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