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2663.2005.02.023
略论入世后司法行政工作之程序化建设
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向各成员方提供的法律框架和法律手段,WTO协议所规定的各项权利义务主要适用于成员方政府为保证公平竞争而对国内市场的行政管理活动.认真学习贯彻WTO协议的精神和宗旨,树立司法行政工作的程序化理念,通过深刻理解WTO协议的基本法律原则,在司法行政管理工作中自觉地运用WTO协议的程序性规则,并据此设立我国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程序和具体制度,已成为司法行政机关完善管理活动的关键所在.
世界贸易组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程序、WTO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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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813(司法制度)
2005-08-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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