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2663.2004.04.024
论环境犯罪的客观方面
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只能由作为构成,不能由不作为构成,不应设立行为犯.立法上应设立危险犯,以便在危害结果还没有发生时提前介入,防患于未然,更大力度地保护环境.着重分析了疫学因果关系,并指出其有促进环境和生态保护、促使企业加强管理、减少并防止污染发生的作用,符合我国刑法的目的,所以是摆脱司法困境和打击环境犯罪的最佳选择.
环境犯罪、行为方式、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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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1(刑法)
2005-03-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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