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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2663.2004.01.020

评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引用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实践中存在的一个严重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指使肇事人逃逸的人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的规定值得质疑.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不构成结果加重犯.肇事人因其先行行为负有救助被害人的义务,若肇事人不履行该义务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而会因自己的教唆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共犯.

交通肇事、逃逸、先行行为、过失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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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22(刑法)

2004-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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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1672-2663

41-1358/Z

2

20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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