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2663.2003.03.015
论复议期间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
复议期间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中的"执行"并非仅指对行政相对人的强制执行,而应重新厘定其涵义;"是否停止执行"有不同的模式选择,选择何种模式与其背后的价值取向有关,并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选择"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为原则,停止执行为例外"的模式,既存在理论上的缺失,也难于在实践中具体落实,需要进行反思与重构.
行政复议、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停止执行、模式选择
1
DF31(行政法)
2005-03-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59-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