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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2663.2003.02.002

论不动产利用的二元结构

引用
不动产的利用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设定用益物权,二是设定债权利用权.这两种方式尽管有相似之处,但仍有本质的区别.由于用益物权与债权利用权具有不同的利益、成本和风险,因此,对不动产利用而言,究竟应采取何种形式,对于当事人至关重要.

不动产、用益物权、不动产债权利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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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1(民法)

2005-03-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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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1672-2663

41-1358/Z

1

2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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