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2663.2003.02.002
论不动产利用的二元结构
不动产的利用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设定用益物权,二是设定债权利用权.这两种方式尽管有相似之处,但仍有本质的区别.由于用益物权与债权利用权具有不同的利益、成本和风险,因此,对不动产利用而言,究竟应采取何种形式,对于当事人至关重要.
不动产、用益物权、不动产债权利用权
1
DF521(民法)
2005-03-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6-9
10.3969/j.issn.1672-2663.2003.02.002
不动产、用益物权、不动产债权利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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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1(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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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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