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366/j.cnki.1000-2359.2018.03.012
我国《破产法》偏颇性清偿制度的疏漏与完善——基于比较分析的视角
偏颇性清偿作为破产可撤销行为的重要类型,旨在通过行使破产财产的归入权,恢复公平清偿的破产环境,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因而在各国《破产法》中均占据重要地位.然而我国《破产法》的偏颇性清偿制度,不仅法律规定分散,而且对权利具体适用的供给不足,制度构造与其自身重要地位极不协调,势必影响制度功能的正常发挥.需借鉴美国和《德国破产法》关于偏颇性清偿的规定,立足于我国立法和司法实际,在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权利行使要件上予以修正和完善,并扩大其内涵至保障交易安全和鼓励诚信经营,以续造《破产法》所体现的公平正义之核心价值.
《破产法》、偏颇性清偿制度、破产财产、破产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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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1.92(中国法律)
司法部2015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项目15SFB2025
2018-08-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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