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366/j.cnki.1000-2359.2018.01.009
“一带一路”建设中企业跨境股息的预提税再协调研究
对于跨境股息所得的征税权与税收利益的国家间协调分配,中国与“一带一路”国家所签订的税收协定及议定书已经根据税收分享原则形成了具体的协调安排.但是,现有的预提税及其协调分配安排往往难以充分地实现股息税收利益在国家间的公平分享,对“一带一路”建设中的企业跨境股权投资没有提供充分的鼓励、促进.为此,应当确立和倡导“税收利益分享实质均衡”以及“增长友好型”的税收协调理念和原则,通过与“一带一路”国家的沟通协商,将税收协定中的股息预提税限制税率全面地调整降低,并可以考虑逐步取消来源地股息预提税,从而进一步减轻经济性重复征税,鼓励、促进“一带一路”建设中的企业跨境股权投资.
“一带一路”、股息、税收分享、经济性重复征税、预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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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2.2(法学各部门)
2016年度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16SFB2048
2018-03-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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