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2359.2007.03.020
我国法院适用宪法规范的司法实践与理论探讨——兼议我国宪法法院的建构
法治国家的法院必须有宣布违反宪法明文规定的立法为无效之权.如无此项规定,则一切保留特定权力与特权的条款将形同虚设.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决定了我国法院目前尚不具有适用宪法规范的权力与能力.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片面地理解宪法规范的司法适用性与随心所欲地对待宪法规范的做法应该予以纠正.为了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法制的统一,更好地保护公民权利与监督宪法的实施,我国应建立宪法法院来担当宪法规范司法适用者的角色.
宪法规范、司法适用、宪法监督、宪法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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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1(中国法律)
2007-08-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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