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阻断产品危险的刑法义务
有关阻断产品危险的刑法义务,学界有重大分歧.其问题症结在于如何理解事实支配与保证人地位的关系.结果原因支配是保证人地位的发生根据,包括危险前行为和事实承担两大类型.阻断产品危险的刑法义务应接受这两者的检视.一方面,除非现代科技不能发现产品缺陷,否则,经营缺陷产品原则上是违反结果回避义务的危险前行为;另一方面,经营行为预示着对产品安全性的保证,但是,在经营者欠缺主动保护意思的场合,不得认定为事实承担.以下衍生问题值得注意:(1)企业继任者负担产品危险阻断义务的根据在于事实承担;(2)离任者的产品危险阻断义务不因其离任而解除;(3)产品危险阻断义务的主体宜限定为企业的决策者或者重要管理人员;(4)上述理论归结同时适用于故意犯和过失犯;(5)应承认产品危险阻断义务类型的多元性.
产品危险、刑法义务、结果原因支配、危险前行为、事实承担
D914(法学各部门)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19NDJC056YB
2023-0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146-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