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育惩戒的可诉性探析
在"重要性理论"的检视下,"停课停学、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四项教育惩戒举措可能减损学生的受教育基本权利,具有诉的利益.然而,针对中小学教育惩戒提起行政诉讼,在起诉阶段面临主体资格缺失、受案范围模糊和责任能力不足的三重障碍.破解中小学教育惩戒可诉性的三重障碍,一是通过部门规章授予中小学行政主体资格;二是运用"目的性的扩张"方法,扩充《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2项受案范围,将受教育权纳入其中;三是将可诉事项限于侵犯受教育权的教育惩戒举措上.
中小学;教育惩戒;重要性理论;可诉性
G635.1(中等教育)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学一般课题"德国教育法律制度研究"BDA170023
2021-09-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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