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经营性国有资产引入商事信托之法律构想

引用
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存在着多级委托代理成本昂贵,管理效率不高,易造成政企不分、政资不分和责任承担的无限性等弊端.运用商事信托来构建国资委与国有资产经营机构间的法律关系,通过商事信托解决国有资产管理中的矛盾,是必要且可行的选择.国有资产商事信托的信托财产是经营性国有资产,国资委作为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主体可作为信托关系的委托人.国有资产商事信托应当以全体人民作为终极受益人.结合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商事信托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的权利义务界限规定,并参考我国《信托法》的规定,对我国经营性国有资产商事信托的各方进行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界定.

经营性国有资产、商事信托、国资委、权利义务

DF4(经济法、财政法)

2013-05-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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