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产性收入”的思考——基于马克思主义分配理论
作为财产性收入依据的财产必须具备所有权、数量基础、价值等内涵.财产性收入的主要形式有金融资产、房屋的利息或租金收入和资产本身的溢价收入.财产并不创造收入,只是在特定的社会生产关系下把一定的社会财富吸引到自身来的手段,这些收入的源泉最终还是来自于生产领域的剩余劳动产品.因此,财产性收入只能是社会上一小部分依附于生产经营的人员的收入,不可能作为广大群众获取收入的形式.职工持股这一形式给职工带来财产性收入,这一形式有助于把工人的利益与企业的发展结合起来,调动工人的劳动积极性,但就收入的源泉来说不过是使工人以参股的形式取回自己创造的一部分剩余产品.财产性收入的源泉、形成条件等决定了,它只能是当前调整收入分配的一个辅助手段.
财产、财产性收入、职工参股、收入分配
F014.4(经济学基本问题)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马克思主义分配理论与完善我国现阶段分配制度研究”09BJL003
2013-01-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84-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