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内法在ICSID国际投资条约仲裁中的适用
在ICSID基于投资条约所仲裁的投资争议中,仲裁庭优先适用东道国国内法,这是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国家主权博弈的结果.然而,在解释投资条约时仲裁庭却罔顾东道国国内法而片面援引国际条约的解释规则,导致不公平与荒谬的结果.为避免这种不合理的现象,东道国应在投资条约中规定在投资者—国家之间的投资条约仲裁中,对条约的解释应尊重东道国国内法.
国际投资条约、东道国、国内法、条约解释
DF974(国际法)
2011-12-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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