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惠的还是整体的:WTO义务的性质
WTO义务既具有整体的性质,又具有互惠的性质.由于WTO义务是--WTO成员方对所有其他WTO成员方负担的义务,它们是无法量化的、不可分的,因而性质上不能被视为双边的,其应被认为是集体性质的.只看到WTO互惠的一面,而忽视了其整体的一面,是典型的"只见树木,不见森林".WTO成员方不得以WTO义务属互惠性质为由主张WTO若干成员方彼此间修改WTO协定,也不得以其必须履行人权条约或多边环境协定下的义务为由违反WTO协定的规定,人权条约或多边环境协定的义务并不优于WTO义务.
WTO义务、WTO协定、性质
D996.1(国际法)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项目"WTO争端解决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09G-14
2011-05-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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