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混合产品交易的法律性质确定——以美国的司法实践为借鉴
适用于有形财产交易的货物买卖与信息内容交易的法律制度是不同的,当产品是有形货物与信息内容相结合的混合产品(如标准软件)或有形货物与信息内容一并提供的混合产品(如定制软件)时,就产生了信息混合产品交易法律性质确定及适用合同法律制度选择的问题.美国法院采用了根本目的标准和控诉要旨标准,这对我国法院审理相关案件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信息混合产品、交易法律性质、根本目的标准、控诉要旨标准
D90(法的理论(法学))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济全球化与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研究"07BFX079
2010-04-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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