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5455.2005.03.025
贩卖毒品罪既遂标准问题的法律解释学探讨
@@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本条所规定的罪状属于选择性罪状,贩卖毒品行为既可以与其他行为结合而构成犯罪,也可以独立成罪,理论界将贩卖毒品罪界定为选择性罪名.笔者从法律解释学的角度,对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贩卖毒品罪司法适用过程中的贩卖毒品罪既遂标准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裨益于司法实践.
贩卖毒品罪、标准问题、选择性罪名、刑法第、制造毒品罪、法律解释学、罪状、其他行为、司法适用、司法实践、独立成罪、走私、运输、理论、构成、犯罪
DF639(刑法)
2005-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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