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19503/j.cnki.1671-6124.2021.05.011

我国家庭教育国家立法的宪法依据

引用
我国《宪法》第19条第1款作为国家教育目标设定的总纲条款,对国家特别是立法者课以了适时创制家庭教育法的宪法义务.尽管该条款具有政策性和原则性的规范特征,但其在福利国背景下的立法导向和责任指引亦相当显见.《宪法》第46条是公民接受(家庭)教育的基本权利条款.在未成年公民家庭教育问题上,父母是私法上的义务主体,国家是公法上的义务主体,而权利主体只能是未成年公民.同时,成年家庭成员面对国家也理应是家庭教育权利主体.因为家庭教育是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教育和共同成长的社会机制.《宪法》第49条是婚姻家庭的制度性保障条款,也是我国家庭教育及其国家立法宪法依据的核心条款.不从"制度"及其载体上理解和把握"家庭"这一特定宪法范畴,家庭教育法律关系——家国之间、父母子女之间、成年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形成的——的内在冲突与矛盾就无法得以体系性化解,家庭教育的立法边界,即国家介入家庭教育事务的权力疆域也就难以勘定.制度性保障理论加诸国家一项立法责任,其实质并非制度的"现状保障",而是制度的"本质内涵保障".家庭教育国家立法不得掏空家庭的制度核心,废弃家庭教育的精神实质.

家庭教育法;宪法依据;制度性保障

20

G40-011.8(教育学)

湖南省教育厅重点项目"新时代行政救济价值论"[19A299

2021-10-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81-88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

1671-6124

43-1381/G4

20

2021,20(5)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