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503/j.cnki.1671-6124.2020.06.002
论教育法体系化是法典化的前提基础
当前,教育法法典化具有理论及实践层面的必要性和优越性,而教育法的体系化则是教育法法典化的必经阶段.法律体系化是法学学科理论深化以及立法完善的重要路径.教育法体系化意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对现行法律法规中涉及教育内容的原则和规则进行分类归纳,使之成为一个结构完整、层次分明、统一协调的规范体系.当前,我国教育法体系化的实施障碍有二:一是教育立法内容较为分散;二是教育法是否为独立部门法仍存较大争议.我国教育法体系化的必要性体现在教育法治建设的时代需求、教育现代化的社会发展需求、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与稳定性需求.我国教育法体系化的可能性体现在多层次教育立法体系初步形成、教育立法的理论研究及学术互动逐渐深入、体系化方法在教育法研究领域中不断推进.教育法体系分为内部体系与外部体系,内部体系以法律原则、价值为核心,外部体系以法律规则为核心.前者保持相对开放性,后者则保持必要封闭性,进而能够处理外部社会、教育实践的稳定性与发展性需求.因此,教育法体系化构建应以核心范畴为中心,以教育法价值为中介,沟通社会价值、教育价值与教育法律规范.同时,以法律效力位阶为核心构造规则体系,但规则体系需要符合逻辑与价值融贯性要求.
法律体系化、法典化、教育法学、教育法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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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16(中国法律)
上海市教育法学人才培养计划项目"当前教育法学学科若干前沿问题研究"[2016JYFXR013
2021-0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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