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7054.2007.04.028
科研院所人事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法适用问题的研究
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明确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纳入其适用范围,但科研院所至今仍实行编制管理,造成科研院所制定聘用合同时要兼顾劳动合同法和人事管理制度.通过区别二者关于合同期限、试用期、服务期以及解除合同四方面的不同要求和冲突,具体分析各自的合理性及侵权之处.强调在适合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的专门实体法出现之前,聘用合同优先适用劳动合同法,并对相关人事法规政策作相应的修改和完善,逐步实现科研院所人事制度改革与劳动合同法的顺利接轨.
科研院所、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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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6(中国法律)
2008-05-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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