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671/j.issn.1672-0202.2016.03.001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与农用地的生态补偿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实质是改革现有的征地制度和土地增值收益模式,有助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实现,但它的消极影响也显而易见:农用地保护形势更加严峻,城乡利益失衡加剧,粮食安全与生态安全受冲击,传统的农用地保护行政管制手段亟需改进与完善.生态补偿作为一种利益协调机制,通过公平合理配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增值收益,能更好地贯彻环境公平原则,彰显农地的发展权,保障农民共享改革成果,促进生态环境保护、耕地保护、粮食安全等公共利益的实现.农用地的生态补偿宜采用政府补偿为主,市场补偿为辅的模式,补偿标准宜采用机会丧失成本的计算方法,同时参照其他因素来确定,政府补偿模式下的农用地生态补偿主体分为补偿主体、受偿主体和实施主体,不同模式下的具体内容不同.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用地、生态补偿、土地增值收益、政府补偿、市场补偿
15
F301.21(农业经济理论)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14YJA820028;江西省社会科学研究“十二五”规划一般项目14FX05
2016-07-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