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0202.2005.03.004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立法滞后的原因及对策
在对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界定的基础上,探讨了现行法律法规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立法上的滞后,以及由此产生的后果,并就促进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立法提出相应政策建议.认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立法是根本;建立合理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律与法规框架,是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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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21.4(中国农业经济)
华南农业大学校科研和教改项目;广东省软科学校长基金2004B70102085
2005-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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