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892/j.cnki.cn41-1093/i.2022.02.006
我国《民法典》中债权让与通知的解释论
通知是债权让与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的前提,旨在保护债务人的利益.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了债权人转让债权的通知义务,但对通知的主体、方式、时间及特殊情况下的法律效果未做明确规定.为更好平衡债权自由流通和债务人利益保护,建议《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明确受让人通知的主体资格,并对其进行限制;通知的方式除了一般的口头或书面形式,亦可以诉讼的方式进行,以公告作为补充形式;以债务人是否已经履行债务为标准来确定通知的时间;明确多重让与和表见让与情形下通知的法律效果.
债权让与、让与通知、效力、多重让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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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3;F272.5;G80-05
2022-06-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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