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892/j.cnki.cn41-1093/i.2019.05.016
论公民环境公益诉讼资格及制度改造
当前,无论是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还是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公民都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这种状况无益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正常演进和健康发展.确立公民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主体地位既有必要性,也有可行性.制度构建要明确公民的诉讼主体地位,遵循先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顺序安排,借助对公民的制度激励,提升行政机关的作为积极性,使环境公益诉讼良性发展.
环境公益诉讼、公民、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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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法律经济学视阈下的民间融资刑法规制研究"15BFX086;河南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应用研究重大项目"河南省民间融资规制对策研究"2016-YYZD-09
2019-12-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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