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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892/j.cnki.cn41-1093/i.2018.02.016

代替考试入刑必要性及犯罪构成要件刍议

引用
《刑法修正案(九)》将考试中的一系列违背公平公正原则、破坏国家考试秩序、损害其他考生利益的作弊行为纳入到刑法规制的范围当中.尽管考试作弊行为入罪是增强国家考试制度的公信力,保护考生在考试中公平竞争的重要权益的有力举措,但是学界对于替考行为入刑的争议仍未停止,司法实践对于代替考试罪构成要件的分析认定因存在不同见解而影响了代替考试罪的司法适用.

代替考试罪、必要性、犯罪主体、侵害客体、客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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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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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006-2920

41-1093/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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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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