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747X.2023.06.005
社会信用信息权属定位及权利体系展开
社会信用信息依照主体划分,可分为自然人信用信息与法人、非法人组织信用信息,与之对应的上位概念分别是个人信息与数据.基于个人信息与数据概念的核心区域、合理使用制度、动态系统理论以及我国立法先例等理由,可以认定个人信息与数据及其所构成的社会信用信息是新型的民事权利.个人信用信息凸显了人格尊严、平等、自由等伦理价值,符合人格权的一般特征,其中所包含的人格财产利益可以通过人格权权能扩张予以解释、涵盖.信用数据凝结了法人、非法人组织无差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能够揭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信用状况,具有财产价值,属于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无形财产权.在数据要素市场配置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背景下,可赋予法人、非法人组织对自身原始信用数据的决定权,同时规定合法性处理事由与合理使用制度进行限制.
社会信用信息、个人信用信息、信用数据、人格权、财产权、信用数据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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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30.1(金融、银行)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湖南省教育厅一般项目
2023-07-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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