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747X.2023.04.007
数据信用的法益属性及刑法保护模式
以刷单炒信为代表的新型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他人的数据信用,需要刑法介入规制.我国《民法典》将数据信用纳入名誉权范畴,相应地,可将数据信用犯罪侵犯的刑法法益归结为名誉法益.现行《刑法》之下,侵犯企业数据信用行为不能定性为破坏生产经营罪,侵犯个人数据信用行为则无对应的规制罪名.鉴于此,有必要通过立法加以规范.不宜单独设立妨害业务罪等罪名,而应着眼于法益的共通性,通过修订《刑法》第221条、第246条的构成要件实现规制目标.
数据信用、名誉法益、刷单炒信、妨害业务罪、破坏生产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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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32.4;D924(金融、银行)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四川省犯罪防控研究中心重点项目
2023-05-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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