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747X.2022.11.005
失信约束制度适用范围的实践扩张与立法限缩
作为声誉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主导下的失信约束制度因其"成本小、见效快"的特点受到行政机关的青睐.由于缺乏上位法的限制,失信约束制度的价值在实践层面被充分挖掘,其适用范围由特定领域扩张至社会治理的各个方面.失信约束制度以声誉不利和权利受限为主要威慑工具,过度扩张的适用范围易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违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要求.在社会信用立法过程中宜对其适用范围进行适度限缩,界定为市场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违反市场监管要求,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违法行为.
失信约束制度、信用惩戒、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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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32.43(金融、银行)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
2023-01-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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