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747X.2021.03.016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制度的构建——兼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对比
我国《民法典》为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预留了制度空间.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需要承接部分动产担保以及融资租赁、保理等权利担保的登记职责.但是,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关系有待厘清,衔接机制尚需完善.有必要将两种不同登记制度进行横向对比,阐述担保权利冲突之所在,以便清晰地界定登记对象和登记权利范围,构建更为科学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制度,完善担保权利优先顺位规则和通知制度,优化登记查询规则.
民法典、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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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32.39;D923.2(金融、银行)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司法部国家法制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重点课题
2021-05-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88-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