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747X.2021.01.006
论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的特征、机制与方式
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日益受到重视,并且司法实践已经开启个案探索,亟待推进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的制度建设.重整企业信用修复制度应当以企业拯救为目的,以准予修复为原则、不予修复为例外,以主动、高效为根本要求.重整企业信用修复应当构建以"府院协调"为基础,信用服务机构、银行等多元主体参与的机制,并且对信用修复方式进行革新,为重整企业提供信用承诺、内部整改、信用培训等具有可行性的修复渠道.
破产重整、信用修复、府院协调、信用承诺、信用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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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32.42;F279.27(金融、银行)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9FKLB001
2021-03-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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