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747X.2015.05.002
对政策性金融机构法律地位的理论思考
在指出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已运作20余年却仍无专门法律可依的局面、认清政策性金融机构法律地位是立法前提的基础上,明确界定了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本质特征是公共性,并逐一梳理了公私法人之争、《民法通则》法人之争,最终作出了政策性金融机构是特殊公法法人的论断.
政策性金融机构、法律、公共性、特殊法人
F832.3;D922.28(金融、银行)
2015-08-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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