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747X.2008.03.029
宽缓抑或严厉:证券内幕交易罪防治对策之考量
内幕交易罪的行为人有主观恶性,其行为有一定社会危害性,我国有关内幕交易罪法律制度相应的配套机制有一定的缺失层面.对内幕交易罪应采取严厉的政策与措施,表现在刑罚上,应当加大自由刑的幅度,增设无期徒刑.将倍数罚金制改为无限额罚金制.在非刑罚措施上,应当积极发挥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作用,强化监督管理机构的集中统一管理,赋予监管机构更多的监管权力.
内幕交易罪、信托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罪状描述、法定刑、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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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30.91;D914(金融、银行)
2008-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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