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747X.2007.01.022
论信托财产制度在中国的本土化
信托制度虽孕育于英国的衡平法,但其核心理念在于"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构造,而不在于是否存在衡平法.我们需要的是信托这样一种有利于促进财产利用和管理的设计,而不能单纯追求信托制度在大陆法系理论体系上的圆满.因此,对信托财产权利的研究应该转换研究视角,由实然转向应然.我国的信托制度应将信托财产所有权赋予受托人,委托人在转移财产所有权后,通过信托合同约束受托人的行为,受益人享有信托利益,不对信托财产享有任何物权.
信托制度、财产权利、法律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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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32.49(金融、银行)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05CFX011
2007-04-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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