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747X.2004.06.027
对我国企业信息供给统一立法的思考
以统一立法规范企业信息供给行为,是我国的现实需要和必然选择.企业所供给的信息具有产品性质,可用产品质量标准量化,因此,基于企业供给信息的产品性质进行的统一立法,应包括企业信息供给义务、企业违法供给信息的责任、对企业信息供给行为的监管等.
企业信息、产品、信息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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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中国法律)
2004-12-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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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产品、信息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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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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